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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修正案擬先補償再征地 取消30倍上限
發布時間:2012/12/25 來源:bolu56 點擊數:
昨日上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被提請會議審議。
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內容。
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有利提高農民分成比例
“現行征地補償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確定的,最關鍵的條款是第47條!眹鴦赵悍ㄖ妻k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說明時說,“分兩步走,先集中精力對第47條進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過后,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草案指出,征收農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十八大報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現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而土地增值收益遠高于這一數字。國家統計局披露,2011年全國開發商購置土地共花費8049億元,購置了4.0973億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單價1964元,折合每畝的平均價格是131萬元。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國有土地因為整體的地段優勢會更貴一些,所以由集體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單價應該較低。雖然沒有分類統計,但即使按均價的一半計算,也有65萬元/畝。
按此粗略估算,農民土地被征收后所獲得的補償款只有最終賣價的6.9%,也就是1/14左右。
期待進一步確權
相比農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輿論對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農民財產權的落實和平等市場主體地位的確立。
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處研究員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場條件下,對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標準,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
不過,草案并沒有明確回應輿論的另一個建議——明確區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業目的”的征地。
在杜兆勇看來,“如果區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會導致征地范圍縮小,地方政府的出讓金就會受損。這不是理論問題,而是對現實博弈的探討。不過,被征地農民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話語權相對缺失!
杜兆勇建言,未來土地改革的方向應該是將農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如果賦予農民“永租權”,就可以確立農民的主體地位,切實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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